《平潭综合实验区旅游民宿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单幢建筑客房数不超14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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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任明琴)近日,我区制定并出台《平潭综合实验区旅游民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民宿管理办法》),对民宿的消防安全、卫生安全等方面进行规范和指导,并明确了旅游民宿的办证程序,经过规定程序申办的民宿将被授予“平潭民宿”铭牌,并纳入旅游民宿库,进行分级统一管理。 《民宿管理办法》明确,旅游民宿为利用当地闲置资源,民宿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客栈、庄园、宅院、驿站、山庄等,闲置资源含农村合法住宅及闲置的集体用房、农林场房、学校等,经营场地应符合有关规划。同时规定,旅游民宿单幢建筑客房数量应不超过14间(套),单幢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民宿作为一种个性化旅游居所,大部分散布在乡村,规范化管理一直是个难题,尤其是在消防、卫生监管等方面。 根据《民宿管理办法》,申办民宿证件需要符合相应的要求,比如,经营的建筑物应当坚固无隐患。结合平潭实际,对民宿房屋需进行加固、修复、改造,由民宿业主或经营管理者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在房屋修复改造过程中要坚持修旧如旧等。 对于民宿的消防条件和民宿所在地村(居)委会的消防基础设施,《民宿管理办法》要求民宿所在地村(居)委会组织建立微型消防站,并招募志愿消防队员。 需要提到的是,旅游民宿在符合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应办理“改造建设申请”、“竣工验收申请”和“授牌管理”三个阶段的手续,对《民宿管理办法》实施前已改造完成的民宿,可直接向行政审批窗口提交验收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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