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融媒体记者 林海艳 通讯员 陈阳)近日,记者从实验区行政服务中心了解到,为更好地满足缴存职工合理的租房与购房需求,减轻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或改善住房条件的资金压力,实验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对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作出调整。
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2月28日起,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缴存职工家庭第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由不低于40%降至30%;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产权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新建商品住房,属于家庭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还需符合商业银行住房贷款首付比例的相关规定。
《通知》明确,2月28日起,放宽租房提取条件。取消“职工支付房租提取的金额不能高于职工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限制。缴存职工及其配偶无自有住房,通过租赁住房解决住房问题,并据此享有租房提取资格的,若后续因购买平潭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申请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间隔无须满12个月,但不享有租房提取资格。
实验区行政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科科长游媚娜表示,政策调整之后,在租房提取方面,职工租房提取金额不受公积金月缴存额限制,只要公积金账户余额足够,即可按实验区目前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的最高额度每月800元计算提取额。比如某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为1万元,公积金月缴存金额500元。按原规定,每个月只能按500元来计算他的公积金提取额,按照新规定,则可以按照每个月800元计算提取额,每半年提取4800元。
此外,《通知》还指出,3月1日起,放宽住房公积金“逐月冲还贷”申请条件,取消“住房公积金‘逐月冲还贷’2个月留存基数”的限制。根据现规定,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逐月冲还贷”业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仅需保留1元。